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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各国签证 —
旅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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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由申请人本人(或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)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。(可由我们提供)
2.申请人近期的护照尺寸照片(3×4厘米,直视前方,照片背景须为白色)。
3.(新旧)护照原件:
4.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英文翻译件。
5.户口本原件、复印件以及英文翻译件(所有信息页均需提供,仅限中国公民);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,需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、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;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”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。
6.机票预订单及/或行程安排 (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)。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。
7.酒店住宿证明:由下榻酒店出具的全程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。
8.旅行计划:能明确证明旅行计划的交通预定单、日程安排等相关资料。
9.申请人本人银行帐户最近三个月的流水对账单(证明有充分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在塞浦路斯旅行期间的费用,存款证明以及信用卡对账单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)。
原件
在职人员:
10.近期(一个月之内)由雇主直接向使馆出具的在职证明(英文,或中文附英文翻译)。需使用公司正式抬头纸并加盖公章、包括负责人签字并有明确日期及如下信息:
· 任职公司的地址、电话、传真号码以及联系人;
· 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;
· 申请人姓名、职务、收入和工作年限;
· 准假证明;
· 访问目的以及停留时间;
· 公司为申请人保留职位的证明;
· 支付旅行和生活费用的单位或个人。
11.由申请人所在公司加盖公章的“营业执照”副本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,同时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“组织机构代码证”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。如该公司已更换为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,则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。
退休人员:
12.退休金(养老金)或其他固定收入证明以及退休证原件、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。
无业成年人:
13.已婚者: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原件(中英文),以及经由中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使馆进行双认证的结婚证公证书。
14.单身/离异/丧偶者:任何固定收入证明。
学生(含未成年学生):
15.所在学校直接向使馆出具的在读证明(英文,或中文附英文翻译),需包括学校的地址和电话,申请人的出勤率、学制等信息,学校是否准假以及准假人的姓名和职位等内容。
16.学生证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。
未成年人(18岁以下):
未成年人需提供的以下三个材料(出生医学证明,双方亲属关系和亲属许可公证书)需附英文翻译,并经中国外交部以及塞浦路斯驻华使馆进行双认证。(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中国,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公证认证)
17.如申请人独自旅行或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:双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亲属许可公证书(未成年人独自旅行);或不同时出行的单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亲属许可许公证书(和父母单方旅行),需明确说明同意出行的国家、出行目的以及出行时间。
18.家庭关系证明,或法定监护权归属证明(双方亲属关系)。
19.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。
如委托他人代交,须额外提供以下两种材料
20.签证申请/护照领取委托书; 未满18岁的未成年申请者:委托书必须由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名。注意: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请不要代签未成年人的姓名。年龄以递交申请日是否达到18周岁为准。
如父母为未成年申请者代交,则不需要提供委托书,但应提供户口等证明关系的材料。
21.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,原件及复印件; 如果您选择由代理人提交您的申请, 必须提供。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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